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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科技情报》第二十一期

作者:admin|来源:达州市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|发布时间:2012-03-02|浏览次数:

“十二五”有望开征环境税

据新华社,今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,将研究推进环境保护税改革。据了解,环境税已锁定石油化工行业为重点征收对象,而且国家还会通过降低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的方式,来舒缓环境税征收对企业带来的负担,这不仅能实现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,也有利于环境税顺利开征。

环境税兴起于20世纪末国际税收界

环境税,也被称之为生态税或绿色税,是20世纪末国际税收学界才兴起的概念,至今没有一个被广泛接受的统一定义。它是把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社会成本,内化到生产成本和市场价格中去,再通过市场机制来分配环境资源的一种经济手段。亦可以解释为对开发、保护、使用环境资源的单位和个人,按其对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、污染、破坏和保护的程度进行征收或减免。

上世纪90年代开始,英美德等发达国家按照“谁污染,谁缴税”的原则开始征收环境税。目前这些国家征收的环境税主要有二氧化硫税、水污染税、噪声税、固体废物税和垃圾税等5种,所得收入专项用于环境保护。

这就要求

申报数据需确保真实可靠

近年来,我国经济增长造成的资源环境压力日益加大,经济结构调整任务日益繁重,节能减排、低碳经济面临的国际压力日益沉重,上述因素突出了环境税征收的迫切性。

环境税的征税依据是企业的生产和排放数据,有些数据需要通过企业申报来获得。因此要增加相关部门的能力,配备相应设备,建立准确、可靠的排污申报和核实制度。

征收水平应逐步提高

环境税开征必须建立在四大框架之上:将过去的排污收费改为税收,抓住环境治理的重点污染排放物先行开征,逐步提高排污费和环境税的征收水平,费改税之后应以税务征收为主、环保部门协助。

有关专家表示,环境税对企业的影响包括正反两面。一方面,环境税的实施会迫使企业负担外部性成本,从而导致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增加,影响该企业产品的国际竞争力;另一方面,环境税的实施可以促进企业进行技术创新,削减污染的排放量,从而降低污染的社会成本,提高全社会的经济福利。

将污染排放物首先确定为征收对象

环境税的征收对象可先确定为二氧化硫、氮氧化物等污染排放物,待时机成熟后,再拓展到污染产品。

环保部环境规划院副院长王金南建议,“建立覆盖污染排放、污染产品、生态保护、碳排放等税目的环境税,积极推进独立型环境税政策出台”。第一步,王金南认为,环境税可以对化学需氧量、氨氮、二氧化硫、氮氧化物四项污染物开征排放税。征收环境税对燃煤发电、钢铁、有色金属、建材等行业的税负可能相对较重,其产业的竞争力将受到一定影响;在一定程度上也将使工业制成品、能源、原材料价格上升,会影响到消费品价格。尽管如此,环境税是迟早要征收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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